政策解讀:《關于規范供水、供電業務報裝申請材料的通知(試行)》政策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規范供水、供電業務報裝申請材料的通知(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自然資源局 東莞市水務局 東莞市農業農村局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東莞供電局 2020年11月26日
關于規范供水、供電業務報裝申請材料的通知(試行) 為進一步理順優化營商環境的水電報裝和嚴控“兩違”的政策關系,優化報裝流程,精簡報裝資料,需規范、統一我市供水、供電業務報裝申請材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粵府〔2008〕100號)、《廣東省進一步深化營商環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點》(粵發改體改〔2019〕21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的指導意見》(粵府函〔2019〕320號)的相關要求,現就有關供水、供電報裝材料要求通知如下: 一、簡化規范報裝材料 為簡化和規范用水、用電報裝申請材料,針對申請人辦理用水、用電申請時需提供身份證明資料及有效物業證明資料明確如下: (一)具有有效物業證明資料情況 針對供水、供電報裝的有效物業證明資料采用“黑名單”管理方式,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定期根據“兩違”清單制定“黑名單”并發送至供電、供水單位,對于“黑名單”清單內的申請人,即使具備法定物業證明文件,供電、供水單位亦不得受理申請人的用水、用電報裝申請。對于非“黑名單”清單內的申請人,若能提供法定物業證明文件(詳見附錄1),供水、供電單位應直接受理報裝申請。 (二)不具有有效物業證明資料情況 針對報裝申請人未能提供法定物業證明文件,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認為確需供水、供電的,經申請人提出,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兩違”辦審核并出具供水、供電同意報裝意見后(詳見附件2),供水、供電單位方可受理報裝申請。對于未設置“兩違”辦的鎮街(園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指定具體承辦部門負責審核并出具相關意見。 二、可供水、供電報裝證明辦理流程及時限 申請人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兩違”辦或承辦部門提出供水、供電報裝證明的申請(詳見附件2),屬地“兩違”辦或承辦部門應當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公章的報裝證明核查意見,同時抄送供水、供電單位。具備條件的鎮街,可通過政務一體化平臺出具電子簽章的報裝證明核查意見,供水、供電單位通過政務一體化平臺獲取相關材料。
附錄:1.申請用水、用電法定物業證明文件 2.供水、供電報裝證明
附錄1 申請用水、用電法定物業證明文件 申請人用水、用電報裝需提供身份證明及下列任一法定物業證明文件: 1.建設項目或物業的法定權屬證明(提供其中之一即可):a.《不動產權證書》、b.《房地產權證》、c.《房屋所有權證》、d.《國有土地使用證》、e.《集體土地使用證》、f.《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其中d、e、f應附有具體坐標的宗地圖)。 2.經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產交易辦證回執。 3.含有明確房屋產權判詞的且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
附錄2:供水、供電報裝證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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